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8层电线传线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25]A0655号致: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2.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2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5.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6.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布了《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7.(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8.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30日下午14:30在天津空港经济区航天路77号贵公司105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任伟主持。
9.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9:15-9:25,9:30-11:30,3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9:15-15:00。
10.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11.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2.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13.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748人,代表股份180,698,68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004%。
14.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经办律师及其他人员。
15.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16.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41.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01关于选举王易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164,481,2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1.0252%。
1.02关于选举杨森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164,561,0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1.0693%。
1.03关于选举高宪臣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163,988,1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0.7523%。
2.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2.01关于选举罗军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164,527,2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1.0506%。
2.02关于选举宋晓然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164,243,4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0.8936%。
2.03关于选举祝燕洁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164,279,9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0.9138%。
3.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177,494,0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2265%;反对3,059,2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6930%;弃权14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05%。
4.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4.01《股东会议事规则》同意177,323,7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1323%;反对3,305,6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8294%;弃权6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84%。
4.02《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意177,323,7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1323%;反对3,313,6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8338%;5弃权6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39%。
4.0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同意177,415,2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1829%;反对3,210,8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7769%;弃权7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02%。
4.0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同意177,188,0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0572%;反对3,427,1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8966%;弃权8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62%。
4.0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同意177,379,0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1629%;反对3,213,3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7783%;弃权10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88%。
4.06《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同意177,432,5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1925%;反对3,209,6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7762%;弃权56,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13%。
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其中,贵公司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1项至第2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王易鹏、杨森、高宪臣当选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罗军民、宋晓然、祝燕洁当选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4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3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6四、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7(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负责人张利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郭昕杨惠然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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